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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维修基金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进行管理。
二、缴纳标准
购房者需按照购房款的2%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销售收入。具体收取比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如何使用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工程,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只能在保修期满后使用,根据业主投票权确定费用分摊比例。闲置资金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理财外,不得挪作他用。
四、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按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时的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指定商业银行。具体收取标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上是民法典对房屋维修基金的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对于保障房屋质量和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注:本文内容为原创,仅供参考。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际操作中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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